乌鲁木齐市家庭服务业育婴服务规范
家庭服务业(育婴)服务规范
一、范围
本规范规定了家庭服务(育婴)服务的术语、定义和服务机构、具体要求以及等级评定规范等。
本规范适用于乌鲁木齐市家庭服务机构提供的家庭服务(育婴)的服务质量要求。
二、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规定。
(一)家庭服务(育婴)员:主要从事 0~3 岁婴儿照料、护理和教育的人员。
(二)家庭服务(育婴)机构:指依法设立的从事育婴服务经营活动的企业和个体经营组织。
(三)家庭服务(育婴)消费者:指接受育婴服务的对象,又称客户、雇主。
(四)家庭服务(育婴)合同:指接受育婴服务的客户与育婴服务机构之间,协商一致达成明确权利义务的约定,以书面形式签订的合同。
三、家庭服务员(育婴)基本条件
(一)遵纪守法,遵守职业道德,诚实守信,热爱儿童,尊重儿童,作风正派,尊重客户,举止文明,语言规范,热情和蔼,不涉家私。
(二)能提供合法、真实、有效身份证明、教育状况、健康证明等资料。
(三)讲究个人卫生,无不良嗜好。
(四)年龄符合我国劳动法及其它法律要求,会讲普通话,能与客户进行正常交流沟通。
(五)经专业培训持相应等级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上岗。
四、家庭服务(育婴)等级标准及服务质量要求
(一)育婴师(员)等级划分:本职业共设三个等级,分别为:育婴员(国家职业资格五级)育婴师(国家职 业资格四级)高级育婴师(国家职业资格三级)。
(二)育婴员服务质量要求
1. 能用正确方法给不同年龄的婴幼儿制作泥糊状食品,并会冲调奶粉,喂哺婴幼儿,掌握喂食方法;能进行母乳喂养指导,知晓奶具消毒常识。
2. 掌握不同年龄婴幼儿的睡眠时间及适宜的睡眠条件,知晓二便规律、三浴的方法,会给婴儿穿脱衣服,换洗尿布。
3. 掌握婴幼儿卫生知识,婴幼儿居室卫生的保持;定期对婴幼儿器具(卧具、餐具、玩具、家具)消毒;能给婴幼儿洗头、洗澡。
4. 掌握婴幼儿日常生活保健与护理常识,能为婴幼儿测身高、体重、喂药,按时接种疫苗;能识别铅中毒及意外事故伤害的预防。
5. 能对婴幼儿进行大动作、精细动作的训练和认知能力、语言能力的训练;能适时培养婴幼儿的生活自理能力、社会交往能力,良好情绪行为;能对婴幼儿因材施教。
(三)育婴师服务质量要求
1. 能为婴幼儿正确选择配方奶、泥糊状食品和饮用水;了解食物的安全性、过敏等基本知识,为婴幼儿进食营造良好的环境;能纠正婴幼儿睡眠、二便和三浴的不良习惯,针对婴幼儿居室、个人卫生和器具选择常用的消毒剂进行卫生消毒。
2. 能对婴幼儿生长适时监测,记录生长发育曲线和使用生长发育监测图,掌握预防接种的程序和要求,对接种反应能及时处理;有识别婴幼儿异常的能力并及时处理;有婴幼儿常见病综合护理知识;能使婴幼儿避免铅中毒,有预防处置婴幼儿意外 伤害事故的能力。
3. 针对不同年龄段婴幼儿能设计大运动训练游戏,精细动作训练游戏;设计婴幼儿认知能力游戏、语言训练游戏。正确掌握运用婴幼儿社会交往能力发展的规律、特点和培养方法。
4. 能根据婴幼儿发展水平设计培养良好情绪行为的游戏,掌握个别化教学的原则与方法,并实施个别化教学计划。
(四)高级育婴师服务质量要求
1. 能根据婴幼儿均衡膳食的定义、内容和方法,设计婴幼儿食谱,配制膳食;能识别婴幼儿脱水;能安排与处理特殊情况下的三浴锻炼,知晓危害婴幼儿健康的环境因素,能营造益于婴幼儿生长的健康环境。
2. 了解掌握婴幼儿生长发育纵向监测、营养计算和干预以及免疫学基础知识、常见病防治知识等;能指导育婴员(师)进行接种反应处理;能对婴幼儿常见病进行预防和家庭护理;能防治婴幼儿铅中毒;掌握婴幼儿意外伤害现场救助的程序、方法。
3. 了解各年龄段婴幼儿发展水平的特点、规律,对婴幼儿发展进行综合评价;会编制综合性个别化教学计划的流程与方法,对育婴员(师)实施综合性个别化教学指导;熟悉育婴员(师)工作内容与要求,并能对他们进行培训、指导和评估,能对婴幼儿家长的教育观念、教育方法进行培训和指导。
五、家庭服务(育婴)机构基本要求
(一)有不少于 5 人的专职工作人员。
(二)有与业务范围相适应的固定经营场所,并具备一定的培训场地,要求布局合理,安全卫生。
(三)配备经营必要的计算机及其辅助设备,有电话和传真机等。
(四)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悬挂标识(相关证照和投诉监督电话,服务项目及收费标准,规章制度和岗位职责等)。
(五)实行职业介绍(中介)的育婴服务机构,应依法取得相应的许可。组织供给人力资源,收集提供真实的服务信息,介绍相应服务技能要求的育婴师(员)。
(六)实行员工管理模式的育婴服务机构,组织供给人力资源,进行岗前(岗 中)教育培训,收集提供真实的服务信息,派出符合相应服务技能要求的育婴师(员)。
六、文件以及合同文本的要求
(一)档案文件 家庭服务(育婴)机构应将管理过程中形成的各种记录按照统一的原则进行汇总、分类、储存,形成统一的档案,作为其经营管理的主要依据。档案中各项记录的内 容应真实、详细、以简化育婴师(员)和顾客之间的交易程序,确保双方的权益不受侵 害。档案管理期限应截止到育婴师(员)解聘后 2 年。
(二)服务合同 育婴服务合同一般采用书面形式。
(三)劳动合同
采取员工制管理的育婴服务机构应当与育婴师(员)签订劳动合同,充分体现平 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具体文本采用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统一规定的劳 动合同。
(四)培训合同
家庭服务(育婴)机构应当对育婴师(员)开展岗前、岗中培训,并建立完善的 培训体系,以确保培训质量,课堂讲授与场景实践、经验交流相结合,全面提高育婴师(员)的综合素质,使之具备该职业所需的道德规范、专业知识及专业技能 。
七、服务质量的追踪及投诉处理
(一)家庭服务(育婴)机构应通过有效的渠道收集客户反馈的意见,及时了 解服务情况,改进服务质量。
(二)家庭服务(育婴)机构依据档案中各项记录的内容对育婴员(师)进行 服务跟踪,及时进行回访,回访时间从签约服务后 10 天开始,以后每 30 天回访一次。 对客户反映有关服务方面问题在 3 天内予以回复。
(三)客户和服务机构发生服务质量争议,服务机构可与客户协商处理,也可 请消费者协会或其他有关部门协调处理,也可向法院进行诉讼。
(四)服务质量诉讼结果,应及时反馈给乌鲁木齐市家庭服务业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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