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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市家庭服务业协会章程

2019/6/14 15:51:27      点击:
      家庭服务业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是:乌鲁木齐市家庭服务业协会
第二条  乌鲁木齐市家庭服务业协会是由从事家庭服务行业的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及相关人士自愿组成的全市性、行业性、非营利性得社会团体法人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坚持以满足和提高群众生活质量的需求为目标,以“服务企业、规范行业、发展产业”为方向,开展行业自律,倡导职业道德,为社会提供诚信服务,加强同业联络,维护同业利益,树立同业形象,发挥桥梁与纽带作用,推动全行业的健康发展。
第四条  本会依照《中国共产党章程》有关规定建立党的组织,承担保证政治方向、团结凝聚群众、推动事业发展、建设先进文化、服务人才成长、加强自身建设等职责。
第五条  本会接受相关行业管理部门和党建领导机关以及社团登记管理机关乌鲁木齐市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同时接受乌鲁木齐市妇女联合会的业务指导。
第六条  本会的住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河南东路739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加快发展服务业的方针、政策,加强行业指导和管理,开拓家庭服务业的新领域,配合有关部门做好行业统计、标准制定、培训等工作,开展行业自律和信息交流。重点发展面向家庭生活服务的产业,满足多层次的消费需求,促进本市家庭服务业的全面发展;
(二)加强法制建设,依法建立行业自律机制,规范行业自我管理行为,制定并监督执行行规行约,规范行业行为,协调同行价格争议,维护公平竞争;推动家庭服务行业开展规范化建设,提高行业整体素质,维护行业整体利益;
(三)对行业发展的重大问题进行调查研究,积极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建议,认真执行行业标准,开展服务质量评定、调解服务纠纷、调查处理违反行规行为,维护行业信誉,促使家庭服务组织向社会化、市场化、产业化方向发展;
(四)开展诚信服务教育,弘扬社会道德风尚,推动行业诚信建设,对家庭服务组织和从业人员开展等级评价和认定,配合政府部门建设行业公共信息服务平台;
(五)组织开展不同层次和形式的家庭服务业管理、法规、标准、认证、技术、职业资格等方面的教育培训,培养各类家庭服务业人才,实施注册管理;
(六)培育和发展家庭服务业品牌,组织开展国内外行业技术、学术、管理等方面的交流与合作;组织省内品牌企业、中小企业会员,联系相关国际、国内组织,促进对外交流,积极开拓创新省内与国内外的市场;开展咨询服务,提供市场信息,编撰出版有关刊物、书籍和资料;
(七)组织技术、业务竞赛,开展创优评优活动,树立先进典型;
(八)组织制修订行业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团体标准和技术规范,组织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标准化工作的政策法规,组织宣传贯彻各项技术标准并提供有关建议;
(九)引进、研发先进的互联网技术、开展家庭服务业“互联网+”的项目推进和实施,建立以诚信为基础的家庭服务业商业生态体系;
(十)开展与协会宗旨和本身业务范围有关的有偿服务活动; 
(十一)主动接受市有关部门的业务指导;
(十二)承办行业管理部门和政府有关部门委托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会员
第八条  本会的会员种类(单位会员、个人会员)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协会章程;
(二)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三)在本会的业务领域内有一定的影响,且无不良记录;
(四)依法登记注册的家庭服务业企事业机构和社会组织;
(五)个人会员应为从事家庭服务业工作,对企业经营管理具有一定的经济理论水平和工作实践经验,在家庭服务业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人员。
(六)符合以下条件优先考虑
1.跨行政区域连锁(加盟)经营实体;
2.获得著名商标、驰名商标、知名品牌或国家和省级先进称号的;
3.本协会理事会提名推荐的。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
(二)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包括:
1.合法登记注册的法人资质证明;
2.影响力证明(获奖证书、商标认定、名牌认定、连锁加盟特许经营备案文件、荣誉证书等);
3. 本会理事或市州协会推荐函;
4. 个人会员需提供身份证明、学历证明、获奖证明、荣誉证书、职称、职业资格证书等。
(三)由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授权的机构讨论通过;(四)由本会颁发会员证,并予以公告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不再符合会员条件的,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会员被剥夺政治权利的,自动丧失会员资格。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授权的机构表决通过,给予下列处分: 
(一)警告;
(二)通报批评;
(三)暂停行使会员权利;
(四)除名;
(五)发布不良信用记录。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人数较多时,可设立会员代表大会,行使会员大会权利,会员代表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决定本会的工作目标和发展规划;
(三)制定和修改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产生办法;
(四)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五)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六)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七)审议监事的工作报告;
(八)决定名称变更事宜;
(九)决定终止事宜;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十七条  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秘书长、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本会理事超过50人时,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九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五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七) 能够忠实、勤勉履行职责,维护本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八)无法律法规、国家政策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5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审核、批准本会财务开支情况;
(五)代表本会对外联系。
第三十条  副会长、秘书长协助会长开展工作。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拟订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
(六)拟订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报告,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
(七)拟订内部管理制度,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
(八)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一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三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四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五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六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七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有关部门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八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九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一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二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同意。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六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有关部门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经2017年6月30日第一次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